关于上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
主考学校独立办班和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
办学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开放(公开)学院,有关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修订)》(粤考委[2003]19号文件的附件)、《广东省自学考试独立办班管理办法(修订)》(粤考委[2003]6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规定,各开放(公开)学院、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或本校生源实际,每年向省考委和省考办申报办学的专业、人数及教学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7年开始,修订我省各开放(公开)学院、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申报办学计划表等有关材料,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做好2007年办学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新的《开放(公开)学院 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专业申请表(样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办班专业 级教学班办学计划申报表(院系用)(样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办班专业
级教学班办学计划申报表(校考办用)(样式)》、《 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合作办学专业计划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一至四。
二、为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顺利开展,从2007年开始,各主考学校在申报自学考试办学计划的同时,必须上报办学专业所有笔试课程可承担命题任务的教师名单(附件五)。所荐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保密观念强,能按要求完成命题工作;
2.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善于合作;
3.没有直系亲属参加所涉课程的自学考试,本人没有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辅导;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从事该门课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本校在职教师;
5.每个教师拟负责的命题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每门课程的可命题教师原则上不少于三人。
请拟办学的院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中心自考部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当年的办学计划申报。从这次发文起,我中心不再每年印发上报办学计划的通知,有关申报办学计划材料中的表格各主考院校可通过网址:www.stegd.edu.cn下载,自行打印。
附件:
一、开放(公开)学院 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专业申请表(样式)
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办班专业 级教学班办学计划申报表(院系用)(样式)
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办班专业 级教学班办学计划申报表(校考办用)(样式)
四、 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合作办学专业计划申报表(样式)
八、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办学承办院系代码一览表
九、广东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代码一览表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办学计划 通知
广东省考试中心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
联系电话:020-87111540、87112107(高级培训)、87113721(专业技术培训) 020-87114811(自考助学)、87113417(网络和成人教育,已停止招生) 继续教育公务邮箱:scutjxjy@scut.edu.cn 地址:广州市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 Copyright ©2018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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