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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巡)考人员选聘及违规处理的规定(试行)
2019-03-19

为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各类考试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监(巡)考人员选聘条件及违规处理办法:

一、监(巡)考人员选聘条件

(一)具备监(巡)考经验的教职工(含本校合同制工作人员、退休教工)与在读研究生及部分符合条件的校外人员等;

(二)原则上要求监(巡)考人员学历不低于专科层次;

(三)原则上要求监(巡)考人员的年龄不低于23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四)确保能准时参加考前培训及监(巡)考工作,考试期间按时到岗,工作认真负责。

二、监(巡)考人员安排原则

  (一)由学院考务部门从长期参加监(巡)考工作的人员中择优安排;

  (二)按照本校在职教工、本校合同制工作人员、退休教工、在读研究生、校外人员的类别次序安排监(巡)考工作;

  (三)任聘监(巡)考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指定监(巡)考地点及随同人员。

  (四)每学期期末考试的监(巡)考人员安排原则上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

三、监(巡)考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监(巡)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监(巡)考工作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工作酬金50元:

1.不参加监(巡)考培训会议的;

2. 不参与考前清点试卷、考后交回试卷等工作的;

3. 考试期间没按时到岗,有迟到早退行为的;

4. 考试材料填写不完整的。 

(二)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工作酬金,且三年内不再聘请其参加学院的监、巡考工作:

1.未认真履行职责,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考点);

2.私下请人代替参加监(巡)考工作的;

3.所负责的考场(考点)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4.没有认真清点本人负责的全部试卷、答卷和考试资料,造成试卷、答

卷和考试资料丢失的;

5.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工作酬金,不再聘请其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的监、巡考工作,并由我院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1. 没有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工作疏忽或擅自将试卷、答卷或者有关内容传递给他人造成试卷泄密者;

2. 利用监考或巡考工作之便,组织集体舞弊的;

3. 利用监考或巡考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及以权徇私的;

4.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与信息的;

6. 诬陷、打击报复与威胁考生的。

该规定从2017年12月6日起开始实行。继续教育学院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作人员)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参照上述处理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