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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管理暂行条例
2011-11-09

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生活秩序,切实提高自考教育的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的办学性质: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和发展的新型教育形式,切实遵照 “教考分离”的原则办学,充分利用华南理工大学的教育资源,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和发展,扩大自学考试规模,提高自学考试质量和毕业率,满足了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加强思想教育,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形成“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生,努力掌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生入学到修完学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六条 我院在校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其它活动;
(三)在学业成绩与德、体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按规定修完所学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结业证明;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我院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关规定缴纳学、杂费;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遵守大学生的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八条 我院实行学生担保人制度。学生应与学院签定《学生学习保证书》,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九条  全体学生都有义务配合学院,营造一个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努力使自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十一条 学生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树立强烈的集体意识;应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和气待人,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和他人。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校园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不扰乱秩序,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吸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十三条 上课和晚自修时间,学习场所(教室和宿舍)应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开放音像设备、打牌、下棋或从事其他干扰他人学习的活动,否则按情况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得乱扔纸屑、废物,不得随地吐痰,课室、宿舍区内严禁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校园的花草树木,珍惜教学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基层团组织,公开学院团组织在校团委和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开学院学生会。学生会在院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的“第二课堂”,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志向的同学组成的学科学、学知识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群众团体,开展的活动必须有益于同学的身心健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在院团组织和学生会的组织下,以及各种学生社团的参与下,通过开展各种有益的学习、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为全院师生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活泼的课外校园文化。
第二十二条 开展学生课外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应以培养学生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目的,注意活动设计的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趣味性。 
(二)学生的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各种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四)与院外及校外进行课外活动的交流,事前须经学院批准。
(五)学生课外活动应能够充分调动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鼓励有意义的竞争。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荣誉称号及奖项设置: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一、二、三等奖)、社会工作贡献奖等,具体评奖办法参照《公开学院学生评奖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组织、参加反动组织者。
(二)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犯罪或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三)破坏和偷窍公共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破坏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情节严重者。 
(五)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组织同乡会,搞帮派活动的为首者。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或连续旷课二周者。
(八)留宿异性者。
(九)以前因违纪已受过处分的,再次违反校纪应受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作出对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办讨论决定。 
(二)作出对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办提出,经院办公会议通过批准。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发给本人,并张榜公布。
(四)违纪学生对处理不服,可以申辩、申述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述,学院负责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对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应通知到家长或担保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